关于未签署劳资合约的情况下,紧急离职时被扣除的薪资数额问题,这取决于因紧急离职而对雇主方产生的实质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有权依照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员工对此类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对经济损失的赔付金额,应是从该名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相应部分。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每月从员工薪水中扣除的金额不能够超过其当月薪水的20%。假若经过扣减之后,剩下的酬金数额仍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需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薪水。除此之外,雇主如果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算起,已经过了一个月还没有和该名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他们也应该向这位员工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