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提告及审讯期间,个人的信用记录不会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
然而,倘若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况发生于判决书正式生效以后,那么该名人士便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进而对个人的信用状况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需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涉案人员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进行严格的信用惩处:
譬如具有经济实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宣告的执行法令确定的义务;
通过采取伪造证据、实施暴力行为、进行威胁等手段来阻挠、干扰执行程序的正常运行;
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躲避执行义务;
未能遵守财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违规行使限制性消费命令;
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而故意拒不同意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