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处理遗嘱时,是否应该将丧葬费用从遗产中予以扣减的问题,这并不属于现行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事项。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规避二次分配所产生的繁琐流程及麻烦,索性会选择从遗产中预先扣减丧葬费用。在此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既无法在现行法律中找到明确规定,同时也未能寻得当地地区的风俗习惯作为参考,那么这便可以援引法理作为指导原则进行判断。根据我们国家民间的传统习俗,给自己已故的双亲或者合法的配偶举办丧事,乃为人子女与配偶的应尽之责,且举行丧事所需的各项费用也同样应由他们自行承担。
尽管如此,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大多数的案例通常并不支持从遗产中预先扣除丧葬费用的这种做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