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需要进行赔偿方面的调解工作,那么这里所提到的时间跨度为10日。
具体而言,对于涉及到财产赔偿的情况,其时限自损失明确之日起便开始计算;
而针对人身损害赔偿,那么这一时限就应当自治疗完全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倘若不幸导致残疾,那么这一时限则从确认残疾之日起计算;
倘若受损害者自愿放弃进行伤残鉴定,那么开头计算的时间应根据收到受损害者书面声明之日来决定;
最后,当受害者不幸去世时,时限应自规定的处理丧葬事务的期间结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