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在此期间,律师无需申请特别许可便能随时与当事人进行会谈,会谈次数亦不设上限,只要确保符合看守所作息时间的规定即可。
当律师与当事人会面时,他们将享受到如下优势:
首先,律师可直接且唯一地与其会谈交流,这种交流无需通过调查人员的批准或者许可,甚至在调查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也能够进行;
其次,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以及时间并不受制于调查人员的协调安排,而是全凭律师个人日程来定夺;
最后,考虑到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因此律师的会谈安排相较于调查人员反而具有更大优势。
此外,在首次与当事人的会晤中,律师通常在警察局进行,这个地点是由调查人员来安排的,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被安排在独立封闭的房间内进行会谈,调查人员不得在场,同时录音或者监听设备也是禁止使用的。
综上所述,即便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等地进行会面,其规定与起诉后会面的要求几乎一致,即律师有权利通过单独的房间和面对面的方式来与其沟通,而禁止使用电话和监听设备。《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