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考察该债务是否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首先,如果该债务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或任何一方在后事中明确表示认可的共同意向所导致的结果,或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其个人身份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种债务便应归类为夫妻共同负责的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来履行偿还责任。
其次,如果该债务源于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其个人身份为了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目的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种债务就不应被划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范畴,而应完全由个人来独立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