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确保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将其应承担的债权债务进行转让。
倘若以上述标准确认确实需要转让上述权利与义务,则债权人享有将自身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予第三者的法定权益,然而,下面所列出的三种特殊情况下,这种转让行为是受到限制的:
首先,如果该债权涉及到专属性或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因素,那么其转让便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如果债权转让的事项已经事先在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亦当尊重该项约定而不予转让;
最后,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不能够进行转让,同样在此范围内的债权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转让活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