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其资金来源系夫妇二人用于共同生活所需之共同财产,无论该房产登记于何人名下,均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在此种情形下,在当事人均无明显过错之时,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房产予以平均分割。
如若双方在结婚之前以妻子的名义购置了房产,便不应归入婚后各自所有的共有财产范围内,而通常被认定为该丈夫或妻子个人的私有财产。
然而,针对房产方面涉及的纷争争议,我们仍然建议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因为法院将会根据各种相关因素,例如贡献程度、对家庭经济的影响等,做出最为恰当和公正的判决结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