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桃树,初果期内平均每棵树木的赔偿额为90-210元;
而在丰产期阶段,该数值将达到每棵210-1200元;
至于衰结果期长达26年或以上的情况,每棵桃树的赔偿金额则稳定在每棵600元。
至于杏树,在培养期阶段,平均每棵树木的赔偿额为5-45元;
进入初果期后,相应的赔偿额会提高到每棵45-144元;
当杏树步入丰产期,这一数值将会进一步上涨至每棵144-1200元;
而当杏树的结果期长到26年及以上时,每棵树木的赔偿金额仍旧保持在每棵600元。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种类的果树,其赔偿标准各异。
征地过程中必须保证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并且他们未来的生计能够得到妥善保障。
除此之外,土地征收方还应依法即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其他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同时要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好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关于征收农用田地,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需由各省级行政单位制定并公布,这些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原先土地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的优劣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地理位置的差异、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而且至少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对于征收农用田地之外其他类型的土地(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需由各省级行政单位予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