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对附着物沉香树的补偿问题,目前并未存在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标准;
其次,针对征税土地上的附着物与青苗,其具体的补偿金额则需按照各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各自制定的相关规定来决定;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在进行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给被征收者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他们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甚至在长期的生活里也能得到保证。
同时,补偿问题还包括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再加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都应依法及时且足够的发放。
而关于征收农用地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及其所依据的区片综合地价,这些都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且公开区域性的综合地价来最终确定的。
在制定这种区片综合地价时,除了要综合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特性、土地产生的价值、土地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土地供应与需求情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之外,还要求能够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价格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至于征收非农业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也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自行拟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