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人体受到伤害之后,需要在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伤残鉴定。
但是,此时间并非绝对,治疗结束,也即临床医学上认同的临床效果稳定性建立后,便可以进行相关评定工作,通常取自患者康复离开医院的那一刻起算,亦即是大约一个月的时候。
如果受到损害部位出现了内置衬托装置(例如钢板或钢钉),那就需要等到内置物被取出,通常也是一个月之后再进行伤残鉴定。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治疗终结”,就是临床医学领域遵循的一般的临床操作原则所认可的,当达到一定的临床效果稳定性时,方可决定是否要进行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