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鉴定机构共同确定相应检验和鉴定工作的完成时限。
规定此项时限的目的在于保障相关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同时也确保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然而,该时限不能超过三十天的上限。
若实际需要超出三十天,必须向所在地区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在此情况下,最多可延长至六十天。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为确保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控制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我国法律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的合作以及诉讼法中检验鉴定程序作了详尽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