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在达成合同时,既可选择使用书面形式,亦可选择运用口头形式或另外的方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类似方式,它们均能直观地呈现签约方所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至此可见,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并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文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