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聘用关系中,若合同即将到期,而雇主未能提出续期的要求,那么被聘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此,我国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补偿金额应当依据员工在当前单位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应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的情况,则视为已服务一年处理;
至于低于六个月的,则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补偿。
2.劳动合同是用于建立和规范劳资双方关系的基本文书,它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及权益。
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有机会加入各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事业机构,甚至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等。
在这些单位当中,劳动者需要担任特定的工作职位,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还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其各项规章纪律。
而用人单位则应该及时为录用的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遵循按劳计酬的原则,根据员工所付出的劳动量以及工作质量来支付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依照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确保员工能够享有职业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福利等多项权利及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