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在双方自愿签署该函件后,便可视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员工自动丧失了对权益保护的起诉权利。
例如,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