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的明确规定,在接受法律授权的考试过程中,如有组织作弊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实施以下严厉制裁:
对于轻度违法者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给予罚金;
而对于情节恶劣者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附加罚金惩罚。
另外,如果发现有人代替他人或者请他人代替自身参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的考试,依据情节轻重也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轻者将会面临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理方式,同时可能遭受罚金的处罚;
重者甚至可能被判以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考试,组织和代替异地参加考试的行为很可能引发共同犯罪案件。
在此前提下,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及以上的自然人或单位以协同行动的方式实施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涉案人员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需单独接受法律惩戒。
就此而言,“主犯”是指组织并指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行为活动的主体,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导性作用的涉案人员,他们必须为自己参与的每项罪行负责。
而那些处于从属地位或起辅助作用的人员,我们称之为“从犯”,他们将受到相对较轻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从轻量刑、减轻刑罚或减免刑责等多种司法处置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