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我们将遵循《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标准进行。
同样地,怀孕妇女在合法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时,其所需耗费的时间也会被计入正常的工作时间之中计算。
如果孕妇在怀孕后完成分娩,那么在休产假的过程中,已参加生育保险的雇主无需承担工资方面的责任,而是委托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相应的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