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必备要素包括:
首先,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之人必须无以实际行使代理权的资格;
其次,作为该行为成立条件的重要组成元素,被代理人必须有真实存在且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具备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再者,被代理人必须以善良之心对待相对人,即将相对人对行为人进行的操作视为具有全权代理之资格,这个主观要素也是表见代理成立的核心要素;
最后,在表见代理行为的过程中,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此为表见代理所带来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