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全称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它被明确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列出的十一类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类别之中。
此税收类别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中小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方式是根据每年营业总收入扣除相应成本、费用及潜在亏损之后所剩余的部分作为实际应缴税所得。
在此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的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确定最终的纳税额度。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支付的税额,将根据年度计算结果,并按月预先缴纳;
待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全面综合结算,核对税款是否准确,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