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癫痫症状较轻患者;
2.食物中毒引发的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导致轻度感觉障碍的患者;
3.因外部撞击引发的大脑内部损伤且未对日常生活产生明显影响的患者;
4.完成开颅手术后且未出现不可逆转的神经功能障碍的康复期患者;
5.颅内存在异物但尚未引发重要功能障碍的患者;
6.颈部受到外伤导致颈总动脉、颈内动脉狭窄,经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以恢复正常功能的患者;
7.符合轻度毁容或中等程度毁容标准中的任意两项的患者;
8.发际线边缘处出现瘢痕性脱发问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出现单次脱发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厘米且不得不佩戴假发来掩饰的患者;
9.颈部存在瘢痕并伴有轻微变形情况,并不足以影响到日常行动能力的患者;
10.全身出现的瘢痕总计占据身体表面面积超过5%的患者;
11.面部出现单处瘢痕面积至少达到8平方厘米,或累计出现三处及以上,每处面积均至少达到1平方厘米的瘢痕的患者;
12.在两个以上的横突骨位置遭受伤害,留下严重后遗症导致腰部经常疼痛的患者;
13.三处及其以上脊柱受到了手术治疗,进行了内固定手术的患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