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先诉抗辩权具体表述为,当债权人为了追讨债权诉求于一般担保人之时,这位一般担保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先诉抗辩权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应该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若期间未能实现全部抵债清偿的话,才可由一般保证人继续清偿剩余所欠债务.实施先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1.先行条件:
提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有资格享用此种权利,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具备此类优越待遇。
2.时限规定:
保证人在法庭或仲裁裁决之前,或者在法庭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具体操作方式:
这项别具一格的权利并非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是临时性的暂缓履约,从而拖延了保证责任的实际履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