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拖欠工程款这一问题,从知晓或理应知晓拖欠行为的时刻开始,法定的诉讼时效便宣告启动,长达三年。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的维权行为而发生中断,藉此中断后的诉讼时效甚至可能再次进行重新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我们在第一百八十八条找到了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以及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具体规定。
该条款明确指出,对公民的民事权益方面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持续三年之久。
若有另外的相关法规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则依照此类法规执行。
在诉讼时效期限上,是从法律受损害方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时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自权益受损害日起度过的时间已超过20年,司法机关将依法不再提供保护,但对于具有特殊情形之人,这一红线可遵照当事人的特别申请予以适当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