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案这一类刑事案件中同样存在着主犯以及从犯的区分。
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差异便在于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
对于他们的准确区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首先,观察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即可清楚了解到主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拥有主导和支配的地位,而从犯则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附属的角色。
其次,考察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我们能看到大部分的主犯都全程参与了所有的犯罪行动,然而从犯在共谋案中通常只是参与了其中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再者,根据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来看,在主观层面,对于共谋犯罪意向的形成起到了主要推动作用的,且其罪行较大的罪犯被认定为主犯;
对于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认同、追随或服从,对于共同犯罪意向的形成只起到次要推动作用,且其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则被判定为从犯。
最后,从对犯罪结果产生影响的角度来衡量,那些对犯罪结果产生影响较大的人群,会被认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反之则是从犯。《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