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期间换锁所需支付相关费用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租赁方即承租人来承担这部分开销。
当承租人在入住之后自愿决定更换门锁或者因为损坏等原因导致原门锁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而必须进行更换时,费用也需由其自主承担。
然而,如果承租人有必要在取得房东同意之后进行换锁操作,并且需要保留原有机芯以及所有相关钥匙,以便在租约期满后将这些钥匙交付给房东。
若租房合同对此类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如门锁损坏更换及维修费用均由房东承担的话,就应根据合同内容来执行。
倘若租赁房屋出现与合同所承诺不符的使用状况,那么出租人便有义务为其进行维修和保养,尤其是由于承租人过失导致的门锁受损或者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承租人承担检修及维修责任的情况时,维修责任和换锁工作所需费用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在租赁物需要继修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维修。
若出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此项维修义务,承租人则可自行维修,且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将由出租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维修租赁物可能会影响到承租人的实际使用,因此应相应调整租金或延长租期作相应补偿。
此外,若维修租赁物出于承租人的故意和过失而引发,那么出租人对于合作前述规定中的维修义务将不予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