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运输方的失误导致商品受损并延迟交付,运输公司将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特别是第五十条的第一款到第三款),若商品未能如期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港口中交付,即可视为延迟交付。
除了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运方无需负起责任的情况外,倘若由于运输方的疏忽大意,导致商品因延迟交付而发生损毁或变质等情况,运输方则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即便商品并未出现任何形式上的损害,但只要因为运输方的疏忽导致延迟交付而给收货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运输方同样需负有赔偿之责。《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