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一种保障措施,其性质是在债务人为履行债务义务前,保证人始终都将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而担保协议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所签署的相关合约,仅需双方进行签字或盖章就能生效,并不涉及到被担保人的参与以及必要的确认程序。
然而,若出现了可撤销的特殊情况,则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担保的请求,具体列举如下:
1.如有第三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了民事法律行为;
2.在一方或第三方使用胁迫手段的前提下,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作出了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受到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撤销该行为;
3.若发现当事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难境地、缺乏明智判断力等非正常状况,以至于导致当事件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现出明显不公平时,申诉者有权申请撤销此行为;
4.若发现其中一方采用欺诈手法,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实际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则受害一方可提出撤销该行为的请求;
5.如有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都有权利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启动撤销程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