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程序步骤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者或其代理人需携带符合转入所需标准的《机动车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前往2号楼的8号专用窗口进行申报处理。
(二)在完成审核之后,紧接着需要到当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所更换新的税费单据。
(三)机动车所有者或其代理需要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背面正确张贴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薄膜以及发动机号码的拓印薄膜,然后再次返回原窗口进行机动车确认操作。
(四)接着,当事人需到专门的登记审核窗口上交以上所有的相关资料以提出登记的申请,同时领取《待办单子》作为凭证。
(五)凭着《待办单》来挑选自己心仪的车牌号码,确定好车辆的最终牌照名称后,只需稍作等待便可领取《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材料。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明确强调:
机动车所有者将住所从某地区迁出或迁入另一个车辆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必须向所在登记地点的车辆管理所递交变更登记申请。
在递交申请之前,机动车所有者必须将涉及到该车辆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全部妥善处置完毕。《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