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罪犯在服刑期间是有资格提出申请获取保外就医批准的。
具体条件包括如下四项:
首先,罪犯本人需要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可能出现生命危险;
其次,原判结束为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在之后降格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宣告无期徒刑开始服刑满七年及以上年限,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需有过服刑经验并且达到法定服刑期限(如已成功进行减刑者,按照减刑后的有效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乃至更高程度(不包含已有减刑时间),同时需要忍受慢性疾病的困扰且在长期治疗中仍然效果不佳;
然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病情恶化致使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且表现良好者,则无需受限于上述所述之期限限制;
最后一项,即要求罪犯身体明确残疾且生活无法自行料理。《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