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目前我国实行的相关律法规定,已经正式启动执行流程的案件不得进行债权债务的转移操作。
具体来讲,执行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必须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规定的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实体单位或个人。
也就是说一份法律文书上必然会标示出一方的权益以及另一方的义务,而非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权益持有者或者义务承当者则无权参与此次执行过程且负担不起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履行执行的义务。
简言之,执行当事人便是在执行依据上被清晰列明的权益拥有人和义务承担者。
在此过程中,请求执行人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并不会对执行程序产生深远影响,即接收人并不具有自动替代原请求执行人的地位从而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