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经济犯罪中的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同时存在并且两者都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与其相同,那么我们就应采取这个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来确定全程应该适用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也应该把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所有相关情节,视作是用来调整量刑起点的重要因素,以此为依据来精确地确定出基准刑。
然而,如果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对较重,那我们就需参考这一未遂部分的法定刑幅度去决定整个案件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应当按照包含既遂部分以及其他各种情节的整合方式,结合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起纳入考虑范围,然后再通过这些新的元素来精准制定量刑起点,从而实现对基准刑的准确设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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