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通常是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商解决的。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甲方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请求法官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循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方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进行裁决。
至于夫妻二人是否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权-单独所属、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等相关内容,若离婚之时面临此类情况,法院将会按照事先商定的方案进行财产处理。
众所周知,在广大的乡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年轻男性在准备步入婚姻生活之前,往往会倾其全力购得一套房产,以此来提前收获美满的家庭生活,同时也有不少地方的习俗规定,在新人即将举办婚礼之际,男方必须先购置车辆才可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提及的财富均为新人在婚前所购买并且已登记注册在男方名下的话,婚后若两人产生离婚纠纷,那么此部分财产应视为男方的个人资产,不在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此外,虽然农村地区很多父母都有自己修建的住房,但当他们过世之后,年轻夫妇通常选择搬到城市里购买房屋居住。
遇到这种情况,假使男方或女方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农村自建住宅及其附带的各类财富将作为自身的个人遗产传承下去,而且遗嘱也详实记录了财产继承者的身份,那么夫妻在日后若因离婚问题产生财产纠纷,该部分财产同样将被视为个人财产,无需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