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权的丧失问题,一共有如下五个具体情况。
在这之中,“继承权丧失”就是公民依照遗嘱意愿自动放弃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者是由于他们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继承资格的这种状况。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存在下述任一行为,那么他就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首先,若期限或达到某种状态,他善于使用某种不道德、非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故意谋害被继承人的话,可以理解为一种严重的罪行。
无论处于何种目的,无论是已经得逞还是仅仅声名狼藉,都会被无情地判定为失去继承权。
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继承人蓄意杀戮被继承人,尽管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该继承权为自己的财产接受者,也应该被视为遗嘱无效,从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
其次,如果继承人为了吞占家族财产,不惜采取恶毒的手段残忍对待给自己提供赖以为生的其他继承人的话,对于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完成与否,都将被毫无疑问地判定为失去继承权。
即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把财产指定给这位继承人,我们仍然认为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并依法剥夺他的继承权;
再次,若继承人有刻意忽视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导致的后果极其严重,就会被依法确定为失去继承权。
至于这种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采取的手段、产生的结果以及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确定。
在此基础上,不管追究刑事责任与否,即便继承人有深刻的悔悟表现,并且被虐待、被遗弃的人心存宽容,我们也不能确认其继承权仍然得以保留;
最后,如果继承人采取伪造、改动、藏匿甚至销毁遗嘱等卑劣手段,这些行为给那些没有工作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产生了伤害,引发了他们的生活困境,也可以被认定为其行为构成了严重的情节。
此外,若继承人有上述第三至五类行为但同时具备悔改表现,并受到过被继承人的宽恕或者后来在遗嘱中被重新列为继承人,那么这样的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
若受赠与者具有以上第一种的行为,同样会丧失他们所获得的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