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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4 21:25:06 已帮助22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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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应当先清偿留置权,然后清偿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然后是质押权,最后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动产设定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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