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动产设定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