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冻结解除。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