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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理的重点

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理的重点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6 20:48:14 已帮助11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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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理的重点
1、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犯罪故意的判断。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而自己认为不知道是犯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按照“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律传统和《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故意,应该以本罪论处。


2、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被收购、出售行为吸收的判断。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收购,包括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一个行为,不以运输的距离与目的为构成要件,以收购和出售为目的的运送应认定为运输。


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把捡到的熊掌拿去卖也是犯法的,即使事前不知情,但本身运输买卖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一个行为,以收购和出售为目的的运送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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