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因此,被告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判决。出庭辩论、质证、反诉是被告的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不出庭等于放弃了这些权利。
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被告败诉,必须承担诉讼费用并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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