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网络经济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没有囊括其中;二是适用主体及范围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经过注册,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而在网络环境下,不管注册已否,只要在网络中从事经营,其主体都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三是具体案件管辖不明。网络的虚拟、隐蔽、跨国界等特性,使得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带来很多新问题,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地?这些都给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带来很大困难,有的不正当竞争者就是利用这个法律漏洞,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还存在网络电子证据采信认定薄弱、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原则欠妥当等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