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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邻权纠纷处理方式(土地关系相邻纠纷)

土地相邻权纠纷处理方式(土地关系相邻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4 14:02:08 已帮助29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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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邻权纠纷处理方式(土地关系相邻纠纷)
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提供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土地关系相邻纠纷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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