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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的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仔细结算,若有差错,最好的数额就会相差很大,一方就会不服最后的结果,还可能因此对薄公堂。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款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确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了纠纷的,可以私下协商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让法院裁决。
2024-02-20 22:30:00 已帮助29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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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符合以下条件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二:清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民法典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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