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本案的事件发生在公路上,原告驾驶着摩托车在行驶,与大黄狗相撞,自己倒地受伤,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2、本案中被告作为大黄狗主人,确实没有尽到管理、照看的义务。
但本案不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情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l)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本案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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