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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2024-03-05 01:23:26 已帮助8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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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 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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