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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行审查逮捕职能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实行审查逮捕职能的条件是什么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4 01:15:38 已帮助10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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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行审查逮捕职能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审查逮捕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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