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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