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4、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6、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7、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8、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