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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加曾用名的规定最新

户口本加曾用名的规定最新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2024-02-27 05:19:32 已帮助29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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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加曾用名的规定

一、变更登记,系指原来的户口登记项目并无差错,后来由于公民本人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使登记内容符合变化了的情况所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系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在登记时出现了差错,而对差错进行更正登记。

二、户口变更、更正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①如对于公民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人要将乳名改为学名,只要家长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即准予变更;

②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一般不应轻易给予变更,即使理由正当,也应从严掌握,并需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方能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变更姓名。

三、公民申请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以及结婚离婚复婚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由公民本人或者户主书面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调查核实后,方可进行变更登记。

四、由于分户、并户、户主迁移或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由户主或新户主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给予办理户主变更。

五、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1、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2、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户口本加曾用名更名流程及材料:

1:写更名申请。

2:学校.单位或街道证明(只须证明有这个人就可以,不必证明重名的事)。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填写表格,工作人员盖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5:公证(超过16周岁就应该公证的,不要先公证,万一不要就省200块钱的)。

6: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7:需要的资料:户口簿,2张一寸照片,新户口簿工本费(19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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