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随着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男女地位日益趋向平等,人们对家庭责任,家庭财产的所有和性等问题的看法上的看法也有了改变,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更注重自由化,一旦登记就必须面对很多法律上的硬性条框的束缚,比如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制度等,这不是男女双方或者单方所希望看到的,而且如果婚姻双方都不能保证婚姻的持续,一张经过登记的凭证也就不可能对婚姻的持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果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也就不需要在婚姻中依靠法律对婚姻双方加以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多元化,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信息交流的方便也使得人们在思想上能够接受事实婚姻,这样的一种思潮使得事实婚姻在年轻人中有抬头趋势。另外很多再婚的中老年人为了避免日后的一些财产纠纷,也更愿意选择事实婚姻,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广泛存在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承认主义原则,但考虑到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又对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事实婚姻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作为补充原则。具体地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二是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计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承认是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对待。
以上是事实婚姻跟法律婚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