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