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索要,是指做法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
②恫吓,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另一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即做法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予以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予以财物;
二是索要性,即做法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要求,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另一方向其托付财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另一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做法或者不为某种做法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索要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分别,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要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限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限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限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