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
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
仅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⒉建筑用地使用权;
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⒍交通运输工具;
⒎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上文可知,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
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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