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由怎样界定: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限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工人工作职责相关的范围以及自然延伸的合法范围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由,既应考虑工人本人的工作原由,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要求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由。午餐时间可视为工间休息时间,食堂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法延伸,受伤的原由是因为单位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在食堂用午餐的做法和工作具有相关性。因此,依据《条例》的限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8-08-10 05:23:21 回复